7.1 一般规定


7.1.1 机械工业厂房基础的选型,应根据下列因素综合分析确定:
    1 建设场地的岩土工程条件;
    2 建筑物的结构型式;
    3 作用在地基上的荷载大小、位置和性质;
    4 基础的埋置深度;
    5 有无地下室、邻近设备基础和地下设施的情况;
    6 生产工艺、产品精度对地基变形和振动控制的要求;
    7 现场的施工条件和建筑材料供应等情况。

7.1.2 机械工业厂房基础形式,可采用钢筋混凝土扩展基础、柱下条形基础、联合基础、筏形基础或桩基础。

7.1.3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可采用桩基础:
    1 当生产工艺和使用上对地基变形有特殊要求时;
    2 当建筑物荷载较大或地基软弱,采用天然地基可能会产生变形过大或不均匀沉降时;
    3 按本规范第6.2.9条规定确定的由地面荷载引起柱基内侧边缘中点的地基附加沉降量超过规定的允许值时;
    4 当相邻柱基础荷载差异较大,采用天然地基不能满足允许沉降差要求时;
    5 当遇有特殊地质现象,采用其他地基处理均不能满足要求时;
    6 当经过技术经济比较,采用桩基更为合理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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